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强化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关键环节管理,规范学位论文质量审核流程,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教发〔2020〕39号)及《大连工业大学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 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工大委发〔20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博士、硕士在读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送审原则
第二条 学校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采用盲评方式。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领域、方向)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该学期拟答辩研究生总数的20% ,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盲评,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具体实施。未被抽检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组织盲评,确保送审流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学校抽检比例将另行单独核定。
1.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2.凡学科(专业领域、方向)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国家抽检”)或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省抽检”)中,有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该学科(专业领域、方向)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所有学位论文100%抽检。
3.凡学科(专业领域、方向)在国家抽检或省抽检中,学位论文出现被认定为“存在1个不合格意见”的情况,该学科(专业领域、方向)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0%。
4.凡在国家抽检或省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其指导的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100%抽检;凡在国家抽检或省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1个不合格意见”的指导教师,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其指导的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五条 为保障盲评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需对论文中涉及身份识别信息进行严格处理。
1.论文封面及扉页仅保留学科名称和论文题目,删除作者学号、姓名及指导教师姓名等相关信息。
2.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中,作者和指导教师暂不签字。
3.致谢页、已发表论文情况、获奖信息等有可能透漏论文作者或指导教师身份的内容,均需从论文中删除。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在盲评过程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打听或核实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严禁通过任何途径对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尤其不得针对持不同意见的专家采取不当行为。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七条 每篇学位论文须聘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须至少增加2位校外评审专家;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须至少增加1位校外评审专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专家须在本学科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须为教授且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2.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须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至少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3.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须具备相关学科(专业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采取回避制。
1.凡是与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学位论文作者存在亲属关系或同一课题组均属回避范畴。所在学院须在论文送审前15个工作日,向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提交该论文的《回避专家名单》,列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及院系、研究领域等信息。
2.因存在学术观点争议需申请回避的,所在学院须提供《学术争议情况说明》,经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后,在送审前15个工作日提交回避专家名单,内容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及院系、研究领域等信息。
3.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根据近三年论文评审数据,建立动态回避名单。
第四章 评审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专家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评审与结果反馈工作,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对接运行与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分四个等级。
A.同意答辩(85分及以上)
B.修改后直接答辩(70分—84分)
C.修改后重新评阅或答辩(60分—69分)
D.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须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交评审意见,意见包括“综合学术评语”和“存在问题不足或建议”两部分。
1.综合学术评语:评审专家应从论文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创新性与学术价值、论文撰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须明确该论文是否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2.存在问题不足或建议:评审专家须明确指出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或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 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论文评审意见的反馈程序
1.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须及时查收评审意见,并按照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学位论文。
2.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将学校抽检的全部评审意见通过大连工业大学 OA 邮件反馈至各学院。
3.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将全部评审意见提交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参考。
第十四条 根据学位论文评审意见,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专家初评意见处理
1.若评阅意见为A、B任意组合,申请人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定同意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2.初评意见含C且无D的学位论文,申请人应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论文,经指导教师审定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作出决议,选择“原专家复审”或者“新专家复审”或者“修改后参加答辩”处理方式。
若选择“修改后参加答辩”,申请人须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提交导师审查;导师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学院组织不少于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内审,由专家组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可以参加答辩/不可以参加答辩);内审通过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经审定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3.初评意见为1个D且无C的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作出决议,选择“新专家复审”或者“终止申请,延期毕业”处理方式。
4.初评意见为1个D且有C的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作出决议,选择“终止申请,延期毕业”或者“建议申诉”处理方式。
5.初评意见出现2个及2个以上D的学位论文,终止本次申请,并予延期毕业处理。
(二)专家复评意见处理
1.复评意见为A或B的学位论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处理。
2.复评意见含C且无D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定复评意见后,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作出决议,选择“终止申请,延期毕业”或者“修改后参加答辩”处理方式;
若选择“修改后参加答辩”,申请人须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提交导师审查;导师审查通过后,由所在学院组织不少于3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内审,由专家组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可以参加答辩/不可以参加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经审定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3.复评意见出现D的学位论文,终止本次申请,并予延期毕业处理。
(三)复评送审方式
1.经审定符合复评条件的学位论文,按照原送审方式进行复评。
2.评阅意见为C的学位论文,返回原专家或更换1位新专家复评。
3.评阅意见为D的学位论文,更换2位新专家复评。
第十五条 申诉流程
(一)基本条件
1.初评意见为1个D且有C,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为“建议申诉”的学位论文,可以提出申诉。
2.评审专家否定意见中明确指出该生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撰写态度不端正的或不符合学位论文撰写基本要求的及其他常识性错误的情况,该论文不得提出申诉。
(二)申诉程序与结论
1.本人申请:学位论文申请者需要在收到全部评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需要详细阐明申诉理由与证明材料,本人亲笔签字。
2.指导教师审核:全部申诉材料需由第一指导教师亲笔签署审核意见。
3.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投票形式确定审核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呈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申诉者的指导教师应回避。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投票确定申诉审议结论,申诉者的指导教师应回避。
5.审议结论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论为“同意复评”或者“终止申请,延期毕业”。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向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反馈审议结论。
(三)申诉结论的处理办法
1.学校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结论为“同意复评”的学位论文,可以按照原送审方式进行复评。
2.学校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结论为“终止申请,延期毕业”,驳回至申请人按“终止申请,延期毕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如果学位论文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建议申请人终止此次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必须全部返回,评审结果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有效期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申请失效,需要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申请程序被终止者,要求根据全部评审意见进行实质性修改或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首次评审费用由学校承担,非首次再送审费用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所在学科(专业领域、方向)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大工大校发〔2021〕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